近日,记者从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审理了一起典型的财产纠纷案件。案中老人将自己的房产赠予从小抚养大的孙女,在老人晚年突患重病失能后,与老人久不来往的儿子却以监护人的身份代老人将孙女告上法庭,欲将房产要回。
法院经审理认为,老人的真实意愿是将房屋赠予孙女,而房产已过户到孙女名下,合同目的已然实现。儿子作为失能老人的监护人,不仅要保护老人的财产权利,更要尊重老人的自主意愿,使老人不仅老有所养,更能如愿以偿,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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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爷爷养大孙女,儿子被指不闻不问
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处获悉,谢某某已年过古稀,是某国家机关的一名退休干部,其儿子在谢某某的培育下,生活富足,事业也蒸蒸日上。而父子俩却因早年的一桩往事,日渐疏离。
法院审理发现,孙女谢某幼年时,父母经常吵架,为了不影响孩子,谢某某夫妇就常把孩子接到自己家住。不久谢某父母离婚了,孩子判归父亲抚养。但谢某的父亲并未顾及可能给孩子造成的伤害,在不到半年的时间就再婚、生子,把女儿谢某放到爷爷家抚养,不闻不问。谢某由爷爷谢某某抚养长大,爷孙俩感情深厚。而爷爷也因此事觉得儿子不负责任,与谢某父亲渐生嫌隙。
据该案法官介绍,2008年,谢某某的爱人甄某被确诊为胃癌需要住院化疗。甄某通知了儿子,没想到儿子当即表示不管,并提出把老人的房子给他才同意来照顾老人。住院期间,谢某某的儿子未来探望,出院回家后也是老人自己照顾自己,未成年的孙女陪伴在旁。两位老人回想起这些年儿子连打个电话都不愿意,逢年过节也不回家,倍感心寒,就写了一纸声明:我子推卸照顾老人赡养父母的责任,甚至趁老人病危之际,索要房产,我们二人商量,我们的两套房产,一套给孙女,任何人不得干涉;另一套我们适时卖掉,以供看病养老,别人也无权干涉。
立案
爷孙“买卖”房产,儿子起诉解除合同
该案法官告诉新京报记者,2010年谢某成年,爷爷谢某某就想着把房产过户给孙女。很快,他和孙女签了一纸《房屋买卖合同》,简单写了房屋售价300万元,付款时间、房屋交付时间、过户时间、违约责任等都未约定,还自掏腰包交了税费,在签订合同第二天就把房屋过户到了孙女名下。
此后不久,孙女出国留学,并定居国外。爷孙二人虽远隔千里,仍相互惦念。爷爷时常询问孙女一人远居异国,是否安好,孙女也不忘逢年过节为爷爷送上礼物。
法官表示,2021年,谢某某突患重病,无法自主表达意愿。谢某的父亲经向法院申请成为谢某某的监护人,随即以谢某某的法定代理人身份,一纸诉状将谢某告上法庭,称因谢某某将房屋卖给谢某,而谢某并未向爷爷支付购房款,构成违约,故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返还房产。
随着立案材料一并提交的,还有一份保全申请书——要求查封登记在孙女名下的诉争房产。
翻阅卷宗,法官发现,房子早在12年前就已过户至孙女名下,这么多年为何一直没提钱的事,偏偏现在提起,还急着查封房产,老人的儿子也就是被告的亲生父亲,为何如此尽心尽力,拿自己名下两套房子的房产证要求作为担保。
法官认为,该保全申请透着蹊跷,保全的理由和必要性必须查清,如果是为了逃避债务进行的虚假诉讼则必须严惩。随着调查的深入,法官发现,原来并非祖父和父亲想转移财产,而是父亲想从女儿手里夺回房产。谢某的父亲想要回老人的房产,又担心自己的女儿把房卖掉,才有了那一份保全申请。
审判
法院认定赠予合同已履行完毕
多年不来往的父女俩在法庭上相见了。庭审现场,女儿谢某拿出了爷爷奶奶书写的两份声明,一份写着:“我子已长大成人,有多套住房,收入优厚。作为父母我们已经尽到了义务和责任。而我们年老多病,行动不便,却得不到儿子照顾,我们决定,儿子不得继承我们的任何财产。”另一份就是奶奶出院后两位老人书写的那份声明。
据法官回忆,随后谢某的父亲表示:“这签名确实是你爷爷奶奶写的,但是内容我不认可。而且我是替你爷爷要回他的房产,跟继承不继承有什么关系?”谢某又拿出多年来和爷爷的微信往来。爷爷生日时拍照片发给孙女,面前摆的是孙女订的蛋糕。爷爷说:“蛋糕收到了。今天很多人来给我祝贺生日,我也特别高兴,唯独你父亲,从来都没有信儿。”从双方来往信息中,透露着爷爷对孙女的依赖和对儿子的失望。爷爷有时会向孙女说:“今天你父亲又来跟我吵架,我狠狠骂了他。他的目的是想让我早死,占我的财产,现在你是我唯一的亲人,我们互相关心,我不会让他得逞。”
法院综合案件事实和相关证据,认为爷爷与孙女签订合同的真实意愿就是将房产赠予孙女。其子作为监护人,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因房屋产权已变更至谢某名下,赠予合同业已履行完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说法
法官:监护人应最大程度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法官提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合同是房屋买卖合同还是赠予合同。
谢某某与谢某虽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该合同对于购房款的支付期限、房屋交付、产权过户等房屋买卖合同重要条款均未作出明确约定,该情形与一般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明显不同。双方于2010年签订涉案合同,合同签订次日,在谢某未支付购房款的情况下,谢某某即将涉案房屋过户予谢某,直至谢某某监护人作为其法定代理人代其提起本案诉讼之前,谢某某在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时,已逾十年,却并未向谢某催要过购房款。且从谢某提交的二人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祖孙关系融洽,常有来往,谢某某具备催要购房款的条件,但并未主张。综合考虑上述情况,谢某某与谢某签订的合同,虽具备买卖合同之外形,但不符合买卖合同的实质要件,双方之间实为赠予合同关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赠予人在赠予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予。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予人可以撤销赠予:(一)严重侵害赠予人或者赠予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予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予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在本案中,将房产赠予谢某就是谢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谢某也实际接受了房产,完成产权变更登记,已发生物权变动的实际效果,且本案中也不存在撤销赠予的法定情形,赠予合同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涉案房产,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包括归属需求、尊重需求、意思自治需求、自我实现需求等多个方面。《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人格权实际上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九种具体人格利益以及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相关的其他抽象人格利益。而老年人的精神情感需求,即是和老年人人格的存在与维护休戚相关的抽象人格利益。因此对老年人精神需求的保障是保障老年人人格权的本质要求。
本案发生在谢某某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之后,由其子作为监护人代为提起。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义务。谢某某之子作为谢某某的晚辈,在其年老失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应当对老人精心照拂,而这种照拂不仅限于提供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更体现于精神上的慰藉。《礼记·内则》有云:孝子之养老也,乐其心,不违其志。孝道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纵贯千年,百代相传的文化传承和核心价值观。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谢某某签订涉案合同的真实意愿就是将涉案房屋赠予谢某。作为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更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满足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使老人不仅老有所养,老有所依,更能如愿以偿。
同时,法官指出,本案纠纷之所以发生,正是因为谢某某以买卖的形式将房屋赠予谢某,虽然谢某某是为了防止家庭纠纷才出此下策,情有可原,但也提示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特别是经济活动中,要认识到按照个人真实意思表示行事的重要性,避免因“名不符实”造成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