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参加高考时,在语文科目所写的作文是否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答案是显而易见的。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而且该条列出的法定类型作品中包括“文字作品”。高考作文只要是考生独立完成的,就意味着其文字组合、遣词造句源于考生本人,也就符合独创性中“独”的要求;同时高考作文通常是考生思想感情的表现、具有相当的长度,其撰写过程为考生留下了发挥自身聪明才智的充分空间,由此形成的结果因人而异,体现了考生独特的个性,因此也符合独创性中“创”的要求。因此高考作文作为文学领域内考生的独创性智力成果,应当作为文字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资料图片)
作品版权归学生所有
高考作文作为文字作品,其著作权归谁享有?我国著作权法有关作品著作权归属的基本原则,是著作权归属于作品的创作者,但著作权法有特别规定的除外。例如,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创作者的自然人甚至不被承认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者,不能享有包括署名权在内的著作权。再如,著作权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还规定了三类法定的特殊职务作品,其著作权除署名权之外由作者的单位享有。但高考作文并不属于著作权法对作品著作权归属作出特别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因此,高考作文的著作权应当由创作者,也就是写出作文的考生享有。
“先许可后使用”是我国著作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既然高考作文的著作权由考生本人享有,他人如果需要以复制、发行或交互式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高考作文,应当经过考生的许可。例如,将优秀高考作文汇编成册出版,涉及对高考作文的复制和发行,而考生对其作文享有复制权和发行权,因此出版者应当经过考生的许可。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汇编出版优秀高考作文,并不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允许的既不需要经过许可,也不需要支付报酬的情形。因为这种使用高考作文的方式既不是为了出版者个人的学习、研究和欣赏,也不是为了介绍、评论某高考作文而在自己的作品中适当引用高考作文,而是向不特定公众提供高考作文,使公众,特别是中学生阅读、欣赏高考作文,从而实现高考作文自身的价值。与此同时,这种行为也不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编写、出版教科书法定许可,因为优秀高考作文集并不是为实施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的教科书。因此,出版者在汇编优秀高考作文并集结成册出版之前,应当经过每一篇作文作者的许可,通常情况下还应当支付报酬,在出版时要为作者署名。这样,既能让社会公众,特别是在校中学生学习优秀作文的写法,也体现了对作者的尊重,使他们获得了相应的声誉和经济回报,从而实现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
当然,如果不是汇编出版优秀高考作文集,而是将一篇优秀高考作文编入为实施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的教科书中,只要该教科书被纳入了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经审核后认定的教科书目录,就可以适用法定许可。在这种情况下,教科书出版者并不需要经过考生的许可,但是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每年向作者支付报酬。
AI生成“作文”不受保护
今年高考,恰逢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大热之际。因此也不乏有人将高考作文题目输入人工智能系统,从而生成了在文字组合、遣词造句上可圈可点的“作文”。那么这些由人工智能生成的“作文”能否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呢?回答是否定的。
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在于鼓励创作,其实现机制是为作者规定一系列专有权利,如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这意味着他人如果希望以复制、发行或者交互式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作品,应当取得作者的许可,否则其行为原则上构成侵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这就促使他人在使用作品之前,向作者寻求许可并支付相应报酬,从而使作者从他人对作品的使用中获得合理回报,产生继续创作的动力,同时也对有创作潜能的其他人形成良好示范,鼓励更多人从事创作。显然,只有人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激励,而无论是动物还是人工智能,都不可能受到著作权法的激励,不会因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保护而产生创作的动力。因此用著作权法去保护人工智能生成的“作文”,是从根本上违反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的。即使是“法人作品”,也以存在自然人创作的作品为前提。只有自然人创作了符合著作权法要求的作品,才谈得上将自然人之外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视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者,并使其享有著作权。如果不存在由人创作的作品,则将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的规定就无法适用。
与此同时,也不能认为人工智能的研发者或向人工智能输入指令的使用者是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作者。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所谓“直接产生”,是指凭借自身的意志决定构成作品的表达性要素。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是由其数据模型和以算法为基础的概率决定的。人工智能的研发者不可能直接决定人工智能根据特定指令生成的内容,用户也只能通过向人工智能输入指令而限定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大致方向,而不可能直接决定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这正如指导、训练学生如何写作文的老师,以及给学生出作文题的老师,都不能被认为是学生写出的作文的作者。因此,所谓人工智能“写”出的高考“作文”,在著作权法上是没有意义的。当然如果有人将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谎称为自己创作的作品,并在该内容上以作者的身份署名,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根据著作权法有关“署名推定”的规定,将推定此人为相关内容的作者。但这也并非什么新鲜的事情,因为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不一致的情况经常发生。在著名的“猴子自拍照案”中,如果那名被猴子抢走照相机的摄影师谎称那张事实上由猴子拍出的照片是由自己拍摄的,并且在照片上署名,由于猴子并不能站出来揭穿摄影师的谎言,根据“署名推定”规则,这名摄影师将被推定为摄影作品的作者并取得著作权。只是在这种情况下,这张照片的新闻价值与公众所知的“猴子自拍照”就有了天壤之别——一名摄影师为猴子拍了一张照片,又有什么稀奇呢?(王迁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编辑:刘珊)